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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2亿,金杜、柳沈算完最高只需赔1/5,谁给中国市场专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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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小莺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ID:EPO-China)

6月27日,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聚和新材)的科创板审核状态更新为“提交注册”,距离上市又近一步。

但在6月20日聚和新材回答上市委审核会议落实函的回复中,对3月18日审核会议上唯一存疑的问题,也就是与江苏索特的中国和美国专利诉讼问题进行了再次说明。主要是相关案件如果败诉后对生产经营和财务的影响。

上市委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专利侵权诉讼如败诉:(1)是否对发行人进一步研发并形成自有核心技术用于生产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相关财务风险的承担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双方的诉讼,我在一文中已经双方所在的产业以及两家公司各自从杜邦和三星SDI斥巨资购买专利和技术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2021年2月,本案原告江苏索特以12.47亿元(1.9亿美元)收购了杜邦的Solamet的业务。2021年7月,帝科股份(300842.SZ)宣布拟100%收购江苏索特。这样,帝科股份拿到了杜邦部分核心专利和技术。

本案被告聚和新材也在2020年底与三星SDI达成协议,以800万美元购买了三星SDI在光伏银浆方面的设备及境内外专利或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及专利交叉许可等无形资产。并在2021年6月,再次花费400万美元从日本昭荣化学购买了23项昭荣化学与贺利氏共同共有的专利权中,昭荣化学拥有的51%权利份额。

从双方实力来看,手中都有从国外购买的资产和专利。根据聚和新材招股书显示,正银行业早期主要被境外厂商所垄断,行业公认的四大金刚分别是“杜邦、三星SDI、贺利氏和硕禾”。美国杜邦等境外大厂凭借先发优势,一早便申请了与光伏浆料相关的基础专利,并向竞争对手多次发起专利战。

例如:美国杜邦于2011年5月申请了与铅原料相关的光伏浆料基础专利,后于2012年6月提出有关贺利氏侵犯其专利权利的诉讼,于2014年8月提出有关三星SDI 侵犯其专利权利的诉讼。之后,美国杜邦与三星SDI 进行了多年协商谈判,双方最终于2019年11月1日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相互授权《专利许可协议》附件中提及专利的非独占性许可。

但是两家握有核心技术的国外龙头,杜邦和三星SDI最终也不得不售卖资产,接盘的两家江苏企业于是成为正面的竞争对手。

至于江苏索特为何对聚和新材发起中美两地的诉讼,是否是为了阻止聚和新材的科创板上市?还不清楚。

但是江苏索特起诉聚和新材是在2021年8月31日,第二天,Solar Past也在美国起诉,这距聚和新材科创板招股书在2021年6月29日披露刚过去两个月。确实也有这种可能。

另外一点就是两家公司都从境外收购了资产,但价格却差出十倍不止。这无形中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因此通过专利诉讼来收回成本的同时,再增加竞争对手的成本,也不失为一个考虑因素。

所以,江苏索特对聚和新材在中国的两起诉讼:以聚和新材制造、销售的单晶硅正银系列浆料产品落入了专利号为ZL201180032359.1ZL201180032701.8 的发明专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聚和新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每案各1亿元

来源:聚和新材招股书

但是在6月20日,聚和新材答复上市委的回复中,给出了辩解意见,并邀请了国内柳沈和金杜两家专利方面的权威机构进行测评估。

最终,柳沈律师测算结果为上述两案合计估算赔偿金额在403.40-3,773.10万元之间,金杜律师测算结果为上述两案合计估算赔偿金额在797.42-4,196.84万元之间,均远低于原告主张的2亿元赔偿额。

来源:聚和新材招股书

聚和新材还进一步说明,2020年净利润为1.24亿元,2021年净利润是2.45亿元,即使按照江苏索特最高2亿元赔偿,扣除该最高赔偿金额,聚和新材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仍符合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这起案件值得关注的在于专利的价格和价值,分别体现在专利诉讼和专利收购上。

如果仅考虑专利价格,不考虑股权、人员和资产等情况,江苏索特收购杜邦230余项专利花费1.9亿美元,聚和新材收购308项专利1200万美元。

江苏索特用其中的2项专利索赔2亿元,也就意味着占收购价格12.47亿元的1/6,反过来如果以这个单价1亿元/项专利去推测收购的专利包,就要值230多亿,显然与实际情况相比,是高估了很多。

这也说明了,专利的交易价格,与诉讼索赔额之间并无关系。

但不妨用这个逻辑简单算一下按照柳沈、金杜的测算,两件专利最高4000万的赔偿额,那230件专利,这个包的价格也要达到92亿了,这也是远高于实际成交额的。

中国目前从专利交易价格上,与国外实体的交易,基本上是和国际接轨的,但是从诉讼赔偿额来看,目前还是普遍偏低。

就拿本案来说,聚和新材遇到2亿元诉讼只是科创板的一个缩影,凡是科创板遇到专利诉讼的,无论索赔额是几千万还是几个亿的,基本在回复上,与聚和新材差不多,都是表示对经营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如果一个专利保护制度的设计,到了任意几个亿的索赔额,对侵权者(此处并非指聚和新材是侵权者)都没有实质影响,都不能倒逼侵权者认识到侵权的代价,反而是认为影响不大,那就意味着未来依然可以以较低的违法成本去实施侵权。

所以,这种制度很难保护创新,更调动不起来创新者的积极性。

当然,这与中国目前总体司法环境有关,目前还很少看到有大额赔偿的案例。另外一个就是专利法修改通过后的惩罚性赔偿大多时候还被束之高阁,典型案例还不多,影响力还不够强,全社会普及意识还不够,对侵权所要付出的代价没有意识,这也会阻碍一部分人去真正的创新。

总之,如果中国希望未来依靠创新作为经济驱动引擎,这个环节的问题不解决,中国市场专利定价始终被低估,创新这个巨轮就会始终原地打转。

编者按: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企业专利观察(ID:EPO-China),作者:黄小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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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编辑:产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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