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鸟网】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 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明确把证券交易所改成了证券交易场所,将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纳入了虚假陈述范围,但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仍具有不同于主板市场的特殊性。那么新三板市场该如何适用新《司法解释》呢?
由于新《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的适用范围,均是以集中竞价进行规定的,而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方式并非连续集中竞价。此外,新三板市场无论是投资者准入门槛、挂牌企业发展阶段和风险水平、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和责任边界、早期业务制度和规则的完善程度,与主板市场相比均存在特殊性。当前司法实践的判决案例中,新三板企业虚假陈述相关问题掌握尺度也尚未统一。大成律师事务所日前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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