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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137封实名举报信没有得到一个书面回复

自从2018年1月份特别是去年5月份以来,本人先后向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和部门实名举报宿迁市公安交警事故大队以及两级检察院两级法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办案事实,累计寄出137封实名举报信。就有关问题,虽然开了三次听证会和情况了解会,但是至今没有收到宿迁市以及宿城区有关部门书面回复,到底是谁在刁难和不作为?恳请有关领导和媒体关注,还我公平正义。谢谢! 原江苏省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仲其凯 手机:13905249916一、举报信及情况反映信(包括省市区法院申诉状):1.李克强总理5封 2.全国人大10封(栗战书委员长)3. 中纪委16封(赵乐际书记) 4.中政委11封(陈一新秘书长)5.国家信访局4封 6.退役军人事务部1封7.公安部12封(赵克志部长) 8.最高检16封(张军检察长 )9.最高法7封(周强院长) 10.省纪委11封(王常松书记 )11.省政法委3封(王书记) 12.省公安厅5封(督察支队)13.省检察院2封 14.省法 院8封15.宿迁市委5封(张爱军书记)16.宿迁纪委10封(陆野书记)17.市公安局7封(韩军局长 ) 18.市法院3封(金飚院长)19.宿城区法 院1封(王梅玲王俊玲后转立案庭再转市中院) 总计:137封信(2020年9月4日止)二、反映公安的13个大问题和3个小问题:举报人:仲其凯,男,退役军人,原中共党员,原江苏省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记者、研究室副主任,身份证号码:321302197408010058,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金谷花园,现居住:宿城区金港花园(租),联系方式:13905249916,18071692165。被举报人: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及办案民警 蔡某雨、朱某硕、李某阳 。一、举报请求:1、请求确认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在办理本人涉嫌交通肇事案中存在的违法违纪事实,并予以纠正;2、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二、事实和理由(一)、对我所有苏NMB759轿车前号牌上红色碎片提取程序违法:1、该物证的提取程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未依法制作提取物证登记表,无物品持有人签名;2、该物证的检查笔录中的见证人身份不合法。据辩护人调查了解,见证人罗前保系公安机关的聘用人员。依据《刑诉法》67条规定不得担任本案的见证人。(二)、苏NMB759轿车前号牌上红色碎片作为本案重要物证存在被“掉包”可能性。我于2017年11月27日将车辆开到事故大队时,“红色碎片”已经在车辆前号牌上,公安机关进行了拍照固定,但未提取。2017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在事故停车场提取该物证并拍照。通过两次照片比对,车辆前号牌同一位置的红色碎片的形状明显不同,存在被掉包的可能。(三)、苏NMB759轿车前号牌上红色碎片作为本案重要物证没有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法院。(四)、我所有的苏NMB759轿车前号牌提取的蓝漆、前号牌“7”上方附着物提取程序违法:1、提取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未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57条规定注明提取物品的数量及特征,也未按照该条规定交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检查照片均不能反映提取物品的数量、位置以及特征;2、提取该物质的检查笔录和物证提取过程的见证人身份不合法,检查笔录的见证人张永伟系宿城区刑警大队聘用人员。(五)、涉案电动自行车上的附着物以及尾灯碎片提取程序不合法。1、涉案电动自行车,未依法扣押,也未制作扣押物品清单;2、提取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未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57条规定注明提取物品的数量及特征,也未按照该条规定交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3、该物证的检查笔录和物证提取过程的见证人身份不合法。检查笔录的见证人张永伟系宿城区刑警大队聘用人员。(六)、蔡某雨、朱某硕 、李某阳等在调查本人涉嫌2017年11月24日晚上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过度执法,滥用职权,违纪违法错误认定。1、、2017年11月24日晚上本人开车路过宿迁市区幸福北路、为民路、黄河北路回家,一路上正常行驶,没有发现什么特殊情况。25日(当时我在老家沭阳),自称事故大队蔡警官打我手机,问我昨天晚上车子发生什么事情没有?我很肯定的说没有。他叫我26号把车子开到事故大队找他。26号早上8点多,蔡让我不去,27号再去。我都按照他所说去做的;2、既然有人怀疑我车子有什么事情,正常人都会看看自己车子的,我在老家把车子擦洗一下,也没发现车子有什么异常。我有一个习惯,就是每次回老家都用农村的洋井压水洗车,即使是天寒地冻也是如此;3、27号早上8点多,匆匆把车子开到事故大队,然后由一好像是辅警把我车子开走了,可能是开到事故大队停车场吧。办案民警找我第一次谈话时,我也说了24日晚上到小区门口时,车子不小心撞小区门北旁墙柱上了,因为车子没有车损险,就没多关注,不知办案民警调监控没有?4、对相关鉴定结果按规定曾向市公安局有关领导(2018年1月25日在市信访局向市公安局副局长)和交警支队等提出复核申请,认为鉴定存疑,不充分,证据应该无效,要求重新鉴定也被拒绝和没回复。我认为有人栽赃。起初我认为办案单位栽赃,后来想想可能不大,但绝不排除。27号车子去事故大队前,车子在我小区停了两个晚上还有一个白天,而且25日下午在老家洗车时并没发现车上有什么东西,退一步讲,如果真的有东西,也会清理掉的。当然,27日早上去事故大队,我没有检查车况,开车就走的;(七)、民警在找我多次问话中,我都实事求是回答不知情,但可以尊重警方判断,也对受伤者同情,可以认责认赔(2017年底又恰逢单位要竞争上岗,我2014年是副科职,2017年是关键一年,就想了事),车子也有保险;但是说我主观逃逸,我是绝不能接受的;(八)、2018年2月7日,强制限制我人生自由,在看守所,公安机关、检察院、律师等多次疲劳审讯、司法恐吓,劝诱导我认罪,既然到看守所是不会让我出去的……喝冷水,洗冷水澡,挨冻受饿,经常彻夜难眠,给我身心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和摧残,我担心他们办冤假错案,那时就想出去。所以就胡说“那天晚上车子到四季青南门时有感觉有异常……”写了四份,前两份律师说写的不彻底,撕了,又写两份。后来检察院找我谈话时我说了这些情况,检察官让我把供词改了(但只改了一份);而事故大队认定书第三段这样说:“我的车子行驶至嘉汇御景园南门向西7米处时撞到……”;后来事故大队提供证人(宿城区法院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二段)又说:“尾号为759(尾号759的车子应该很多)的车子在天目虹枫大酒店门口撞到……”四季青南门、嘉汇御景园南门向西7米处、天目虹枫大酒店门口是那条东中西的为民路最东头、中间和最西头位置,距离起码也有六、七百米吧?事实不清,糊涂案,根本就没有现场;(九)、看守所的变相折磨,导致我抑郁症加重,有精神分裂嫌疑(均有住院记录和门诊记录),视力也明显下降,也没有给我进行司法鉴定;(十)、本人是单亲家庭,孩子也小。最近几年父母相继离开,精神状态不好,就是想出来。在看守所被逼给了37万多(司法机关变相纵容所谓的“受伤人”家庭漫天要价),写了谅解书。但不是从我手里给的,那时就是想出来,也受不了看守所的折磨。(十一)、认定事实多处存疑,主观逃逸更是无从谈起;(十二)、截至2020年9月4日,我没有看到他们所说的车子事故直接现场,更没有见到他们所说的我所“撞”的车和人,重伤也不知是怎么弄出来的,感觉被人下套了。他们就是抓住我是有单位的人的心里;(十三)、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刑初534号第7页第(4)点、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刑终92号第7页第12证人证言2017年12月25日到金谷花园给我车子换轮胎,是假证人假证据假证言。因为12月25日车子在事故大队停车场,胡扯。当然,问题还很多,例如按照有关规定,拘留我要在5天内以司法文书形式通知我单位(他们一年多也没通知)、收我200块钱停车费、没按法院指定时间放我车子…… 事故大队葫芦增断糊涂案,其他司法机关跟着错,给我造成严重伤害。目前已被限制人生自由900多天,且于2019年10月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后吊销驾驶证,且还被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在电视台工作20年有余,之前还在部队8年,如今靠租住车库住,给我带来深深的痛苦和无奈。恳请彻底调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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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独行快众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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