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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贺州市房产管理局,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州市物价局。

  质问

  贺州市房产管理局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州市物价局(现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由于你们的一系列行为
  使
  经济适用房贵过商品房(广西贺州市光明花园一期)

  事情经过大致如下
  1、2009年,政府主导工程,光明花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始动工

  2、2010年 ,1月、4月、5月、12月,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了经济适用房一期的预售许可证


  3、接着,拟定暂定价合同


  既然颁发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确定房价,为什么还拟暂定价合同?(第1问)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这个暂定价没有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请问贺州市物价局,贺州市房产管理局,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你们为什么没在2009年动工前,确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这个暂定价是谁同意拟定的?发改委2000年6月29日称:找到2015年11月、2016年1月,开发商向原市物价局的申请材料,申请一、二期住房销售价格,所以做出2016年批复文件。发改委还称,(开发商在2016年1月向物价局申请定价时这样写到:根据市房局(市房办)的要求,按步梯房“暂定”价1300元/平方,电梯房“暂定”价,1500元/平方
  贺州市房产管理局,对于这样的行为请给一个解释(第3问)

  4、业主签合同,不签就等于放弃购房资格(当时业主也觉得暂定价不合理,到时候任开发商说多少钱就是多少钱,但想想这是政府主导力的惠民工程,有政府的公信做担保,开发商敢胡来吗?),于是业主们战战兢兢的签下了“不平等条约”

  5、2011年陆续交房,交房前一直没有政府定价文件,按常理,商品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业主们认为这个暂定价就是最终房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价格在销售前由政府确定,在交房前政府没有重新出价格,等于默认了暂定价=确定价=最终房价);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又问,贺州市房产管理局,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州市物价局,签合同时,你们不能确定房价,那竣工后、交房前没有新的价格出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什么交房前的价格还不是最后价格?(第4问)在2011年底,一期所有楼宇都已封顶竣工


  6、2019年收到法院传票:被起诉要求补差价

  开发商提供了2016年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州市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定价批文

  请看文件:

  1750元/平方,1778元/平方“内”这个说法(政府出个文件怎么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呢?)到底有没有确定价格就?如果确定,请问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州市物价局,为什么定那么高的价格?(第5问)

  对比同年,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1250元/平方,高出约30%~40%
  对比市中心豪华商品房,1700多元/平方也高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价格按利润不高于3%核定,同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也规定“与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现在是高过商品房啊!

  再有,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如果这份文件没有确定价格,开发商可以自己确定价格起诉业主?开发商定价等于政府定价?
  政府的监管呢?

  如果没有确定价格,法院依据此文件自己确定价格,判决?

  再看这个定价批复文件的出台时间是2016年 ,对比交房的时间是2011年,文件对已交房的一期,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依据是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在2016年前,一期的所有房屋已经交完房,为什么还违反立法法,再出一份定价文件呢?(第6问)

  再有,法庭调查,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未找到,2011年交房前,开发商申请定价必须提供的材料(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主导的惠民工程,定价申请材料理应由政府部门~审计局审核,才足以证明政府的威信,外面的盈利性评估机构所审核的材料不足以为信,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只相信政府),没有找到一期的定价申请材,没有成本、利润等数字做参考,这个价钱是怎么定出来的?凭空捏造吗?
  (第7问)
  一期是2011年竣工,二期是2016年竣工,时间相隔5年,一期电梯房是1778元/平方、5年后的电梯房价格是1850元/平方,5年的建设成本应该相差很多啊,怎么只相差了70多,这个价格是怎么算出来的?凭空捏造的?
  一期的划拨地,步梯房1750,电梯房1778,再跟出让地的商品房,1250元/平方,1700元/平方,难道在2010年,商品房开发商是在做慈善吗?倒贴给业主买房?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州市物价局发批文后,并未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价格。开发商拿到批文后,也没有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布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也未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价格监督检查

  7、最终:法院的一纸判决,让经济适用住房贵过商品房成为事实

  业主们纷纷感叹,2011年交房前,政府为什么不定价

  如果知道政府定这么高的价格,(加上超标面积,70个平方外加收20%的费用,2010年在郊区的经济适用房,就已达到2000元/平方,对比普通商品房1250元/平方,再对比市中心商品房,1700元/平方的价格,经济适用房成为某些官员的敛财房,民生工程变成民怨工程)
  可以选择不买

  首付也交了,银行按揭手续也办了,所有交接房屋的手续全办完了,连开发商自己都承认,暂定价是最后一批房款

  现在,入住了七八年

  2019年,被开发商起诉,补交差价

  当初相信政府,还感谢政府为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难的问题

  谁知,因为,贺州市房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拟定的“暂定”价合同,因为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州市物价局,(现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这样一份定价批文,使一期的700多户业主,被迫加缴不合理不合法的房款(有些业主因为承受不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已经被封房了)

  如果退掉,七八年过去,房价已经翻了四、五倍,这其中的损失又怎么算?(第8问)
  请贺州市房产管理局,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州市物价局(现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于你们2010年先拟定暂定价合同销售房产,2016年再确定价格(简称先销售~后定价),的这种行为

  给光明花园一期700多业主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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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ty_梅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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